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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前结的婚,没有领证,请问是算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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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首先我要指出,2001年4月28日全国*常委会对《婚姻法》作出的修改,并不是颁布新的《婚姻法》,而是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且这次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问题。所以现行的《婚姻法》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
其次,最高人民*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以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法修改后,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财产问题,如果审理案件的人民*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故财产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如果人民*将该同居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法修改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国采取有条件承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1.双方或者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2.1986年3月15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双方或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起诉时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86年3月15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同居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热心网友

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但已经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法律依法加以保护
之后的以结婚登记为准

热心网友

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了。
这和婚姻法颁布与否没有关系。
如果想结束同居,那就双方协商解决,

热心网友

新婚姻法里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所以他们没有形成结婚,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如果去补办结婚证,婚姻行为即有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

这根本不是事实婚姻,说到底就是同居.如果出现其他财产问题,或者出现第三者,吃亏的还是所谓的妻子.如果有了子女,那真是悲惨和后悔莫及.建议还是去办理结婚登记.别听甜言蜜语.我的一个同学就是如此经历.想到就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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