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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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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不含税价款*税率 此时同*计算方法类解释:
*的计算公式是不含税(这里的“税”是指*)价款乘以*税率;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不含税(这里的“税”是指*)价款乘以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的情况).
2、消费税=不含税价款/(1-税率)*税率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不含税(这里的“税”是指消费税)/(1-消费税率)价款乘以消费税税率
3、总结:
通过这两个计算公式的对比可以理解消费税和*的税基其实是一样的,但是*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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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参见消税则第2条,消税通二)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决定。(参见消税则第3条,消税通一、三、四)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参见消税则第4条)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参见消税则第5-8条)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参见消税则第9-11条)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见消税则第12-14条)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参见消税则第15-17条)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参见消税则第15、18、19条)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参见消税则第20条)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参见消税则第21条)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见消税则第22条)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参见消税则第25条)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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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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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价内”税。
举个例子:
某应税产品成本为10元,要求的利润为8元,消费税税率为10%。
假如不征消费税,那它售价定为18元就可以了。
但是现在要征消费税,如果售价还是18元,那它的利润就变成了:18-10-18×10%=6.2元。
设售价为X,则有:
x-10%x=18
所以:x=18÷(1-10%)
就是这么来的,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