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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票据法36条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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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汇票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目前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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