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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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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开具的*专用*
1、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空白*专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丢失普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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