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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实习期间意外高空坠落身亡,学校和实习单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李致材是山东省沂水县职业学校电气工程系2019级学生。就在2020年6月29日,在学校安排下,他和同学前往江苏省昆山市的恒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习。不过,就在9月30日,李致材却意外高空坠落身亡。
当地的派出所给出的调查结果是,疑似因为“有心理问题自杀”。对于这一结果,李致材的父母却不认可。据李致材的母亲张卫莲回忆,在9月30日中午,李致材还曾跟姐姐打电话,表示不干了想回家。事实上,家人后来从他的手机里发现,他上网搜索过第二天回家的车票信息。不过,对于儿子坠楼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李致材的父母始终不知道。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致材每天要工作8小时以上,要在白班和夜班之间切换,周末也常常加班。李致材曾经跟父母倾诉“太累了”,并两次想回家。事实上,去昆山实习是李致材第一次出远门。李致材和同学们被安排进了厂里,第一周的是偶,他们跟着工厂师傅学习如何操作机器,张卫莲说,儿子那时表示工作不累,每天工作8小时,日工资140元。不过,等到学习期结束,工作时长就越来越长,李致材也有些不适应。
在7月15日的时候,李致材给父亲李刚发微信,说自己要连着上半个月夜班,“太累了”,已经有十几个同学离开。当时李刚鼓励儿子“争取坚持到最后”,不要管别人。在八月末的时候,李致材再次提出要回家,母亲张卫莲便给实习带队的老师黄波打电话,但是黄波表示,学校很重视这次实习,完成实习任务的学生,将来考学时会有加分。听到老师这么说,夫妇俩鼓励儿子再坚持坚持。黄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跟学生家长“有过交流”,不过,他未透露具体交流内容。这件事情发生时候,李刚和张卫莲一直为此后悔,他们觉得,如果那时让儿子回来,就不会发生坠亡的事。
事实上,对于这件事情,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是有责任的。李致材还没有满十八岁,每天都要从事高于正常休息时间的工作,而学校却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对实习单位性质、工作内容不作任何的考察,不提任何的建议,导致李致材坠楼身亡。显然,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对李致材的死亡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而对于实习单位,他们也有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现在学生出了问题,他们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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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实习单位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就算外出实习也是属于学校学习延伸的一部分,就算不是在学校发生的,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沂水的这个案件,学生跳楼之后,校方才通知家长告诉家长说,学生在闹情绪让家长领回去,家长去了之后,就是在殡仪馆见到孩子的。家长从从派出所了解到,孩子在9月30号就意外高空坠落,疑似有心理疾病。但是学校根本没有和家长说,这些家长说,是学生在闹情绪,让他们领回去不得不说,学校这件事情非常的过分,这个学校也是极其的不负责任。
在事件发生之后,学生韩语,他的姐姐在9月30号聊天,说自己不想干了,想回家。他还搜索过第二天回的车票,这就说明,他不可能突然想不开去自杀,那么在这期间一定是受到了什么委屈,才会导致自己突然情绪爆发去自杀,或者还是他人故意为之。事情到现在*还没有明白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尽快的去调查清楚给大众和学生家长一个交代,不要让孩子在不明不白当中死去,另外这个学校与第三方企业合作,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盖任何公章,保证不了学生的任何利益,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行为,这当中是存在怎么样的情况,希望都可以调查清楚还大众一个*,希望不要再有更多的人。发生这样的悲剧。
这个事情,无论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都会承担责任,希望校方可以更加重视对学生出去实习的学习,不只是单单的把学生安排出去就可以了,一定要保证学生安全,如果实习单位不能保证学生的安全,那么校方就不应该和他继续合作,希望双方都要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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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由于在校的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受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他是一位普通人,应当根据普通人受人身侵害,依据《民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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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由于在校的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受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公司认为与本人未产生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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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承担监管不严,管理上面存在漏洞的责任。正是因为这种漏洞,才会导致这名实习生意外坠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