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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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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万某对公婆尽了主要来赡养义务,则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瑶可以代位继承。
外居多年的哥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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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万巧云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2、应由王某的哥哥、万巧云、和王某的儿子王瑶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是三人平分财产,万巧云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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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万巧云在丈夫王某去世后,虽已改嫁,但对万某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父母的遗产。
王某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应由王某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瑶代位继承。
因此,王某父母的遗产应由万巧云、王瑶、及王某的哥哥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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