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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搬迁费应该记入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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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的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是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是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人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是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文件同时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需调增资本公积金并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计人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的上述规定仅仅明确了企业从*取得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而未明确企业从*出让.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补偿费,以及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补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企业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费也应属于从*取得的补偿款,同样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费,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规定之夕的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只有取得*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再由“专巧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搬迁补偿费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同理,企业因*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方取得的补偿费,应视同从*取得的财政资金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会计准则,其对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原理是相似的,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搬迁补偿费,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人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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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业务中不要把会计学的太死了,照本宣科容易让你做的很累,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的灵活些。 记入管理费用中 应该计入销售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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