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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清理、核销,《领购簿》、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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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人要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