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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案例,能帮答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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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是自愿辞职,依法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暂时失去工作时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并不是任何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中指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符合前述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只等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程某属于自愿辞职,不属于第14条第2项规定的“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因此,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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