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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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45
,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改革需不断完善,可借鉴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分类征收*的做法,对银行业务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共四类分别设计*计税方法。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其实质上是银行的投资业务,并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对于金银业务、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税率17%的一般增值业务征收*。对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则可按照税率6%的其他服务行业征收*。
另外,对银行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由于其*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可视为贷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进项范畴,所以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收益率”和“税率”三者的相互乘积这一简易方法来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即报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收益率则以“净利息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之比来进行表征,该收益率可由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商定发布;*税率则由财政部门按照*税负与营业税税负总体持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与此同时,银行业应享有上下游业务的销项税款抵扣优惠。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包含的进项*应准予抵扣销项税款,而下游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则可将所支付的*作为进项税抵扣。
最后,对于**管理制度,由于我国的银行系统较为健全,内控管理较为严格,银行单证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客户熟悉度,所以,为避免使用*专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可增加*的税率、税额等必要栏目)代替*专用*,作为银行*计税凭证。换句话说,银行业的*征管思路应由“以票控税”转向“以信息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