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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寺庙有没有被*民政部门批准能开办骨灰寄存往生堂,批准了就没问题,没批准就是违法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过程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现行行*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1、修改5件行*规的部分条款。
2、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1997年7月11日*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草案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定价并动态调整。
针对殡葬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强迫消费,不得*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丧事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甚至违法的,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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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在尊重佛教四众.弟.子信.仰习俗和历.史现状的基础上,对于寺.庙内现有的骨灰堂(楼、塔)等殡葬设施,提出规范管理的有效办法。今后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各相关寺.庙不得擅自新建或扩建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楼、塔)。
1、严格寺.庙骨灰堂 (楼、塔)管理。原则上寺.庙不准公开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
2、寺.庙存放骨灰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本行政区的佛教四众(出家男、女两众和在家居士男、女两众)弟.子,要有皈依证,一般不接收其他对象。
3、严格骨灰堂 (楼、塔)骨灰存放手续。寺.庙办.理存放佛教四众.弟.子骨灰手续必须严格按经本行政区民政、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执行,寺.庙已存的骨灰必须登记造册,定期报市殡葬管理处备案。
4、严禁骨灰私自流动。寄存在寺.庙的骨灰需要转移寄存的,需事先由寄存人向民政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寺.庙方可解除收存关系。
5、经确认可以继续办.理本区域内佛教四众.弟.子骨灰存放业.务的寺.庙,应增强骨灰存放的法.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要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骨灰存放的安全规范;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把骨灰寄存规范管理与和谐寺.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文明祭拜;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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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里是不能乱放骨灰盒的。要放的话,要看其是不是具有相应设施设置,例如海会堂、海会塔等等,没有这种设施即无处安放。有设施,还要符合*法规。现在有设施的寺院,还是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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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什么地方的寺院。目前全国只有福建省管理最为规范,寺院修建骨灰楼同时有宗教局与民政局批文,是可以安放的;如果不是福建省,其他省份要看寺院的具体批文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