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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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0:32
保险实务包括承保过程中的核保,生存调查,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一系列更改,修正,给付,退保等操作。
例1:河南省某镇居民王某夫妇于2000年5月,为其经营的杂货店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期限为1年,2001年1月,王某开始进行各式烟花爆竹销售。一天,当他们刚满10岁的孩子独自在家,玩耍中引爆了店内的烟花,引发一场大火,灾后清点杂货店的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后为1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其孩子的故意行为所致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风险增加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例2: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早餐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
疾病造成肠变位并引起阻塞,由于不是意外造成的伤害,保险人不予赔偿。
这是最常见的保险案例中的两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