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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CMA向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版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CNAS属于自愿认可,违背的后果大多是影响以后申请评审,没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