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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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07:43
这是一个促销捐赠的问题,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比如说你卖给长春客户10000元的电脑,且免费赠送他300元的产品,通过长通物流代收发货给他,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确认销售电脑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453元(10000/1.17×17%)。
借:应收账款—长通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贷:应交税金—应缴*-销项税
1453
同时结转电脑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你公司赠送的产品的销项税额为44元(300/1.17100×17%)。
借:营业费用
300
贷:库存商品
256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
44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销项税额1497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产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额。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