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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因此,两次资产注入要合并计算的。
热心网友
这确实不属于借壳,只是重大资产重组而已,也没有实现借壳所追求的目的。
热心网友
这个好像还是不能把楼主的案例界定为借壳,还是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累计100%,楼主案例是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累计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