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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否可以由侥正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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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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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应该由民选产生此较好.要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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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不允许由侥正人员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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