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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
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办理条件: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受理地点
主城区: 工、农、建、交、中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2.办理程序:
①单位持填写并加盖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一份、反映职工工作变动的调令、调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任意一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
②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调出手续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两联、《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一联。将《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各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还单位。
3.注意:
单位办理5人及以上批量调出手续的,不再另行报批,可直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单位不得以职工退休为由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出,应直接为退休职工及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出手续前,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应将加盖有业务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交职工个人留存,作为职工到新单位后办理调入手续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