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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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14:27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相关事项可以由人民*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