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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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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18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指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19

如果出现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指定管辖。如果争议的各方都是同一个*所属的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所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应当是本级的*;如果争议各方为不同级别*所属的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那么需要根据具体问题作出具体的分析。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人员是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然而行政机关给予对方行政处罚时,涉及到相关管辖权的问题,是需要由具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以后,作出罚款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是不可以自行收缴罚款的,然而由当事人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天起的十五天内到达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相应的罚款,指定银行将收缴的罚款会直接上缴到国库。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存在以下这几种情况时是可以当场对其收缴罚款的:(1)对行为人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没有当场收缴的话,事后难以再执行的情况;(3)在边远地区或者海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如果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有困难的,经过当事人提出之后,行政机关以及其执法人员是可以当场收缴其罚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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