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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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1:05
会计分录中的预征是指在课税对象未实现之前,先期课征税收的财政手段。最早始于唐代的青苗钱。代宗时,国库空虚,官俸不给,广德二年(7年)初税青苗。即不待秋收,先向青苗课税。以后岁以为常,成了田赋附加税。宋称预征为预借,有预借酒息钱、坊场钱、预借民税、预借职田租等,尤以南宋高宗(1127—1162)时期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