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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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23:28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哪个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中级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不论是民事诉讼亦或是刑事、行政诉讼等类型的诉讼每一个不同级别的其管辖范围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管辖权是不能够审判案件的。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