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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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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1:11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网友咨询: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律师补充:
  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股权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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