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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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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估项目的核准流程。在进行需要核准的评估前,企业需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以下关键信息:



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明确评估范围,以及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程序和时间进度安排

评估项目需定期更新进展情况,财政部有权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申请核准时,企业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材料,包括评估申请、核准申请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报告、产权变动文件、审计报告等。


核准程序分为几个步骤:企业需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交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议。专家会审查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评估报告的适用性、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合理性等多个方面。


企业还需在专家评审会议中详细报告其经营、财务状况、评估工作情况,以及拟上市或重大资产置换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专家评审的重点关注评估的全面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对文化企业特殊经营和资产特性的考虑。


总的来说,文化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评估核准的规定,确保评估项目的公正、准确和合规,以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22日,财政部以财文资〔2012〕15号印发《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核准、资产评估备案、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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