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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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8:12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责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刑事案件审理实行专门机构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刑事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原则;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的来说,上诉的六个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对于这些实际上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否则可能会出现程序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