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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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3:43
医药费的40%左右。
【拓展资料】
参保人员在完整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事处(乡、镇)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需要单位盖章证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需提供《申请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不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参保人员可凭盖章证明的《申请表》、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直属单位至市医保)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受理)申请减负。参保人员申请综合减负,原则上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底。1、参保人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至相关部门完成下列各类减负:尿毒症减负、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
2、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公务员补助等。
3、参保人应在工会部门办理完互助保障计划补助的10天后,才可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综合减负手续。
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