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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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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7:00

(1)该市*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适用对象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且不能反复适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此案的被告是市*,因为市*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事被告。
(3)此案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本案中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因为乙、丙、丁不纯在违法行为,不纯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7:01

1.抽象行政行为。对象是不确定的
2.工商局和卫生局,两局作出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3.可以,侵犯了经营权
4.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7:01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市*的通告只是针对四家屠宰场的,而不是针对所管辖区域的所有个人 组织。而且*的通告直接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可以认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以市*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所作出。
3.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工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因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撤销 废止任何个人 组织不得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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