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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制度存在漏洞才出现财务舞弊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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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2:58

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无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地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从目前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公司控股权一股独大,决策权控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内部审计的功能极不健全;高层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企业过度扩张;此外,由于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人员在执行内控制度时的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使内控制度失效;相关职务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导致舞弊;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特别是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下,导致了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些内在因素的共同影响,削弱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必然容易诱发会计舞弊行为。

  2、目前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尚有不完善的地方

  企业之所以敢进行会计造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主流方法还不尽科学、合理。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是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来作为评价企业业绩好坏的主要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下的营业利润来评价企业经营好坏的好处是符合目前的会计制度,简便易行。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由于常常受到成本费用在受益期间摊配的影响较大,而这种摊配的合理与否往往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相关经济事项的“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科学性、公允性外界无法准确了解。这就为经营者作假舞弊提供了方便,即使其作了假也不能及时地被发现。

  3、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对称

  监督和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股东委托经营者代表他们管理企业,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以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股东往往都希望以优厚的待遇来吸引人才,使之为己所用。因此,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受益者,他们和股东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有时也会发生冲突:经营管理者大都会希望待遇丰厚一些、休息和闲暇时间更长、工作风险更低;而作为股东来说,总希望成本费用少一些,赚取的利润更多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股东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可能促使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作出背离股东利益的举动。这样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股东往往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尽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信息,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支付给经营者的各种报酬和福利,甚至解雇他们;另一个方法就是采取激励报酬计划,使高级管理人员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行动。但是,监督和激励都会受到成本的制约。股东必须在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经营管理者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权衡利弊,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目前在许多企业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监督与激励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一方面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往往只简单地以工资的形式被一次性规定了,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做的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舞弊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因此,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监督不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

  4、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舞弊

  在国外,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全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互相勾结欺骗投资者;在国内,2001年相继爆出银广夏、麦科特和ST黎明与中天勤、华鹏、华伦等几家事务所串通造假。2001年,某监督机构对16家有审计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结果触目惊心,14家事务所出具的23份有关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失实,涉及虚假会计信息金额 71.31亿元,违规注册会计师41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除了诚信问题外,主要还是事务所业务范围问题。当前各国的法律规定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大体包括两部份,一部分是审计业务,另一部分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了代理会计业务,而且包括信息技术、法律援助、纳税计划、人力资源招聘方案等等业务。据统计,美国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51%.安达信事务所2000年获得安然公司付给的业务收入5200万美元,其中 2700万美元是咨询和其他服务费用。显然,咨询服务已超过了审计业务,成为事务所主要的业务,使得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不得不考虑另一方面的收益,与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5、对舞弊者处罚不力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舞弊者之所以敢舞弊,主要是因为他们预期舞弊能够带来的利益或好处要远远大于被发现并受到处罚而带来的损失。《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鼓动”作用。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司法处罚还处于逐步完善的实践之中,且在国有及法人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舞弊造假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对当事者的处罚也更多地倾向于追究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而对参与舞弊的个人的刑事及民事处罚还比较薄弱,对个人的触动还不是很深。这些都助长了作假舞弊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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