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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研法硕法考】带写第25天,案例分析动动笔,刷主观题,写起来

2024-09-29 来源:华拓教育

25法硕案例分析题带写第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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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带写1道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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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锦鲤们每天坚持动笔刷题!将你的答案写在评论区!因为考研是笔试,不是机试!次日公众号发布答案并且更新案例工坊,请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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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来自公众号:刑法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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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坊】合集

昨天答案:

【大鱼案例工坊24答案】【基础篇】

【案情】2022年3月13日,甲捡到乙的手机(价值2千元)和一张银行卡后,发现乙的支付宝里没有余额,就将乙的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再使用支付宝密码将该银行账户里的3万元转走。(事实一)

2023年1月,乙欲告发甲的上述罪行,甲便欲杀害乙,致乙重伤昏迷,生命随时可能丧失。甲于心不忍,又抱起乙送去医院抢救,不慎滑倒,和乙一起摔在地上,乙原本已经生命垂危,很快死亡。(事实二)

【问题】 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事实一中,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⑵事实二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请说明理由。

⑶事实二中,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请说明理由。

【答案】⑴事实一中,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本案中,甲先捡到乙的银行卡和手机,再将乙的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后转账,属于拾得他人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又破坏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虽然该手机属于遗忘物,拾得手机不等于拾得手机中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如果拾得手机并未绑定银行卡后转账的话,失主可以通过在另一设备上操作,避免存款损失,就手机本身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遗忘物的行为,可手机仅价值2千元,未达到侵占罪1万元以上的定罪标准,不构成侵占罪。

⑵事实二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甲的杀害行为造成了乙重伤,这一行为对死亡的作用极大,即使后来摔倒在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但摔倒行为对死亡的作用较小,无法阻断前面的杀害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前面的杀害行为与后面的摔倒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死亡结果。因此,甲的杀害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⑶事实二中,甲不构成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虽然甲打算救助乙,欲中止犯罪,但是未能有效的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救助行为只能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大鱼案例工坊25】(基础篇)

【案情】甲系某景区管理公司网管员。甲在该公司网络部开发组组长的电脑上盗取了公司检售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在其笔记本电脑上编写程序,可以秘密侵入该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景区门票数据,将允许进入人数从一人改成多人,遂产生以此盗取门票收益的想法,便与妻子商议后,先以 195 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一人次的电子门票卡,由甲侵入检售票系统,根据卡号将人数修改为 6-8 人,由其妻子以每人 170 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并组织这些游客进入景区,作案多次,共获利人民币 42000 余元。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⑴甲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⑵甲获取景点门票收益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⑶对甲的两个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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